1月9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现跨省家庭共济,支持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异地近亲属支付就医购药费用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
跨省共济,简单来说,就是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可以跨省给家人使用。例如在异地工作的子女,可以授权父母使用自己医保账户的余额,支付在老家看病买药时需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知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为职工医保参保人本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本人也需是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共济关系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等渠道自愿建立或解除。一名职工可以同时与多位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位近亲属也可同时被多位家庭成员授权。当任何一方医保关系发生转移或终止等情况时,共济关系将自动解除。
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定点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也可用于为家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具体操作上,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功能,由参保人为家人设定共济额度。该额度实行虚拟管理,医保基金不实际转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
在共济额度生效期间,对应金额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暂时不可使用。共济关系解除后,未使用额度将自动释放,恢复为参保人本人可用资金。
在资金清算方面,跨省共济产生的费用将按月全额清算,参照跨省异地就医的清算流程和机制,由国家统一清算、省市分级处理,依托预付金制度保障时效,并根据使用情况动态调整资金规模。
国家医保局表示,此次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部署。近年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在地方实践中已取得积极成效,五年间省内共济累计惠及超7.8亿人次。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为回应公众跨省使用家庭医保资金的实际需求,推动实现更大范围的互助共济,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正式出台全国统一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标志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功能从区域走向全国。通过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化为家庭共享的“健康基金”,不仅增强了医保制度的家庭互助能力,也提高了基金使用效率。异地工作的子女可更便捷地以个人账户资金支持家人的医疗与参保支出,有助于减轻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使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